出口發票改增值稅普通發票有哪些變化?
答:《浙江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有關問題的公告》(浙江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7年第10號,以下簡稱10號公告)規定,自2018年2月1日起浙江省(不含寧波,下同)出口企業出口貨物勞務或服務應統一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或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以下統稱增值稅普通發票)。
1、出口業務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均應在備注欄頂格備注“出口業務”字樣。
2、目前增值稅專用發票和增值稅普通發票都可以按規定匯總開具,同時使用稅控系統開具《銷售貨物或者提供應稅勞務清單》,但對匯總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的清單并無強制性要求。因此,增值稅普通發票可以使用稅控系統匯總開具清單,也可以用自制清單等附件作為稅收憑證。
3、2018年2月1日前開具的出口發票,因退關退運等原因需要沖減出口銷售收入,重新開具增值稅發票的,無需開具紅字發票,直接在增值稅發票新系統開具藍字發票。因在兩個系統開具發票造成的銷售收入重復,企業納稅申報時自行調整,并做好相關說明,留存備查。

4、對于銷售到境外的貨物勞務或服務,購買方各欄次可用中文或外文填寫,其中名稱應填寫,納稅人識別號、地址、電話、開戶行及賬號可根據實際情況填寫。
5、對于貨物金額,有時候在錄入出口退稅明細時,會發現所開具的發票金額會與退稅系統中折算的人民幣金額有差異,這是四舍五入原因造成的。這里有個開具發票的小竅門:在開具發票時,可以先進退稅系統中錄入外幣離岸價和匯率,系統自動折算出人民幣金額,開具發票時以系統的人民幣金額為準即可。
6、一般來說需要在出口當月開具,但如果當月無法取得報關信息的或確定不了出口日期的,可以在次月開具。但是這個開具時間也需要跟各自的稅局落實好,有的稅局就不允許跨月開具,甚至有的稅局還要求必須提前開具出口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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