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車無租使用后的費用可以稅前扣除嗎?
從各地稅務部門的解釋看,對此問題的操作原則是,不完全認可,不完全否定。

《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明確若干企業所得稅業務政策問題的通知》第三條規定,對納稅人因工作需要租用個人汽車,按租賃合同或協議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對在租賃期內汽車使用所發生的汽油費、過路過橋費和停車費,在取得真實、合法、有效憑證的基礎上,允許稅前扣除。其它應由個人負擔的車輛保險費、維修費等,不得在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
私車公用”的車輛雖然屬于個人所有,但其用于公司公務支出。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的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根據上述規定,從實質上看,公司“私車公用”發生的和車輛使用權有關的費用符合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條件,應允許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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