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增值稅不計入成本?
增值稅是對商品生產、流通、勞務服務中多個環節的新增價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征收的一種流轉稅.我國也采用國際上的普遍采用的稅款抵扣的辦法,即根據銷售商品或勞務的銷售額,按規定的稅率講算出銷項稅額,然后扣除取得該商品或勞務時所支付的增值稅款,也就是進項稅額,其差額就是增值部分應交的稅額.
一般納稅人,在購進原材料和商品時,如果取得的發票是專用發票,那么,進項稅不計入成本,允許抵扣進項稅.如果購進時,取得的發票是普通發票,那么,進項稅也不允許抵扣,一并計入材料成本. 小規模納稅人,因為實行的是3%的征收率,不允許抵扣進項稅,所以,購進材料時的稅金必須計入材料成本中.

要計入成本的增值稅應包括以下2種情況:
1 一般納稅人購進貨物不符合進項稅額抵扣條件的.比如沒有取得稅控專用發票,或雖取得但沒有通過驗證,購進后用于非應稅項目、集體福利個人消費、免稅項目,或者發生了非常損失等.
2 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購進貨物承擔的進項稅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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