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產企業向集團企業支付的品牌費可以稅前扣除嗎
答:房地產企業委托銷售企業售房,對其支付給銷售企業的傭金或手續費稅務相關規定如下: (一)根據《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手續費及傭金支出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29號)第一條規定: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以下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1、保險企業:財產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5%(含本數,下同)計算限額。人身保險企業按當年全部保費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額的10%計算限額。
2、其他企業:按與具有合法經營資格中介服務機構或個人(不含交易雙方及其雇員、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簽訂服務協議或合同確認的收入金額的5%計算限額。
(二)根據《 房地產開發經營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辦法
》(國稅發[2009]31號)第二十條規定:企業委托境外機構銷售開發產品的,其支付境外機構的銷售費用(含傭金或手續費)不超過委托銷售收入10%的部分,準予據實扣除。

支付給集團公司管理費可否稅前列支?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企業之間支付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根據此規定,企業無論是接受關聯方還是非關聯方提供的管理或其他形式的管理服務而發生的管理費,不得稅前扣除。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母子公司間提供服務支付費用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86號)明確規定,母公司為其子公司(以下簡稱子公司)提供各種服務而發生的費用,應按照獨立企業之間公平交易原則確定服務的價格,作為企業正常的勞務費用進行稅務處理。
母公司向其子公司提供各項服務,雙方應簽訂服務合同或協議,明確規定提供服務的內容、收費標準及金額等。凡按上述合同或協議規定所發生的服務費,母公司應作為營業收入申報納稅,子公司作為成本費用在稅前扣除。
所以,貴公司如果取得了相關的勞務發票和合同,符獨立交易原則,是可以稅前列支扣除的。
房地產企業向集團企業支付的品牌費可以稅前扣除嗎?根據上文內容可以看出,沒有超過的部分不要繳稅,超過的部分需要繳稅。好了,本篇內容完了,感謝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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