裝卸費可以進行進項稅抵扣嗎?
不可以抵扣,國稅函發[1995]288進一步明確,準予抵扣的貨物運費金額是指在運輸單位開具的貨票上注明的運費、建設基金,不包含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

運輸費是指將商品從消費者原使用場所運至經營者修理、更換、退貨地及返回過程中所需支付的運費。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12號)規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準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算扣除進項稅額。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幾個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1994]60號)規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1994年5月1日以后銷售應稅貨物而支付的運輸費用,除《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不并入銷售額的代墊運費以外,可按(94)財稅字第012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運輸費用和廢舊物資準予抵扣進項稅額問題的通知》中有關規定,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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