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計量嗎?
《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中,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采用公允價值和賬面價值兩種計價方式。
符合公允價值計價模式,即非貨幣性資產交換在該項交換具有商業實質和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夠可靠計量的情況下,應當以公允價值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入賬價值,公允價值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而按賬面價值計價模式下,以換出資產賬面價值計量換入資產入賬價值時,不論是否收到補價,交易各方均不確認損益。由于采用公允價值計價模式會影響到當期損益,以及體現到當期資產結構、所得稅費用、凈利潤及凈資產等要素上,因此,對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中,交換是否具有商業性質,換入資產或換出資產的公允價值能否可靠地計量,是把握和應用《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準則的關鍵。

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公允價值計量怎么做會計處理?
根據《企業會計準則第7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財會〔2006〕3號)第七條規定:“企業在按照公允價值和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作為換入資產成本的情況下,發生補價的,應當分別下列情況處理:
(一)支付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支付的補價、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二)收到補價的,換入資產成本加收到的補價之和與換出資產賬面價值加應支付的相關稅費之和的差額,應當計入當期損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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