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飲業內部招待費成本核算是怎樣的?
1、簡化會計處理
內部招待無收入等經濟利益流入,不符合收入確認的條件,不能確認收入,相關成本費用應計入業務招待費。簡化的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成本價)
貸:原材料、應付職工薪酬等

2、營業稅處理
現行《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但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聘用的員工為本單位或者雇主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不包括在內。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
3、企業所得稅處理
對于視同銷售的范圍,《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列舉的9個項目不包括交際應酬,因此,酒店內部招待所得稅方面不需要視同銷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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