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常駐機構賬務處理怎么做?
《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管理條例》第二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下簡稱代表機構),是指外國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的從事與該外國企業業務有關的非營利性活動的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不具有法人資格。
第七條規定,代表機構應當依法設置會計賬簿,真實記載外國企業經費撥付和代表機構費用收支情況,并置于代表機構駐在場所。
代表機構不得使用其他企業、組織或者個人的賬戶。
《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本制度適用于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依法設立的符合本制度規定特征的民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間非營利組織。民間非營利組織包括依照國家法律、行政法規登記的社會團體、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等。
代表機構的性質類似于企業的分支機構、為外國企業服務,屬于企業性質。代表機構從業人員、資產規模較少,可適用《小企業會計準則》,也可適用《企業會計準則》。外國企業在編制報表時,需將境外代表機構報表納入合并范圍,此時,外國企業應按其在所在國適用的會計制度,對代表機構報表進行調整。

外國常駐機構發生的罰款如何做賬?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稅收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稅發〔2010〕18號)第七條規定,以貨幣形式用于我國境內的公益、救濟性質的捐贈、滯納金、罰款,以及為其總機構墊付的不屬于其自身業務活動所發生的費用,不應作為代表機構的經費支出額。因此,外國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發生的罰款和滯納金,不需要并入經費支出換算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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