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有什么稅收優惠?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第二條規定:對個人銷售或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一)營業稅
(1)個人自建自用住房銷售時,免征營業稅;
(2)企業、行政事業單位按房改成本價、標準價出售住房的收入,暫免征收營業稅。
(3)自2011年1月28日起,對個人購買住房不足5年轉手交易的,統一按其銷售收入全額征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非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按照其銷售收入減去購買房屋的價款后的差額征收營業稅;個人將購買超過5年(含5年)的普通住房對外銷售的,免征營業稅。
(二)契稅
從2010年10月1日起,對個人購買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成員范圍包括購房人、配偶以及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減半征收契稅。對個人購買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該住房屬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減按1%稅率征收契稅。

(三)土地增值稅
個人銷售住房暫免征收土地增值稅。
(四)印花稅
個人銷售或者購買住房暫免征收印花稅。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細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稅收減免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43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交易環節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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