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預繳所得稅會計分錄怎么寫?
分公司按《跨地區經營匯總納稅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稅發〔2008〕28號)就地預繳的這部分企業所得稅款,在年度終了后,總機構進行企業所得稅的年度匯算清繳,統一計算企業的年度應納所得稅額時,將這部分作為企業集團已預繳稅費,多退少補。

①分公司預繳時
借:撥付所屬資金——總公司撥入
貸:銀行存款
②總公司對于分公司已預繳的這部分稅費
借:應交稅費——企業所得稅
貸:撥付所屬資金——撥付分公司
按照18號會計準則,所得稅費用包括兩個部分:第一部分是本期所得稅費用,這部分所得稅費用其實就是按照稅法口徑計算的應繳所得稅,而且在總分機構中分支機構預繳的所得稅均無法由分支機構自身實現多退少補,預繳所得稅也應該按照稅法口徑確認數額;第二部分是遞延所得稅費用。
分支機構本身沒有注冊資本,只會動用上級撥入的啟動資金或者營運資金,如果非要獨立核算,必須將資金成本等其他因素考慮進來才可以真正反映總分機構各自的利潤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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