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遷移后企業所得稅歸國稅管轄嗎?
原則上按照其稅務登記時自行申報的主營業務應繳納的流轉稅稅種確定征管歸屬,具體情況請按照主管稅務機關實際調查核實情況進行確定。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新增企業所得稅征管范圍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8]120號)
第一條基本規定:以2008年為基年,2008年底之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各自管理的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不作調整。2009年起新增企業所得稅納稅人中,應繳納增值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國家稅務局管理;應繳納營業稅的企業,其企業所得稅由地方稅務局管理。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體制改革后稅收征管范圍的通知》(國稅 發[2002]8號,以下簡稱《通知》)規定:
2001年12月31日前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征收管理的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包括儲蓄存款利息所得個人所得稅),以及按現行規定征收管理的外商投資企業。
企業遷移后企業所得稅歸國稅還是地稅管轄,應該以2008年為基年,前后有一個關于營業稅和增值稅繳納的規定,這就是會計學堂整理的關于企業所得稅有關的全部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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