閑置固定資產是否計提折舊?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63號)第十一條第二款規定:
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一)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規定:
五、關于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計稅基礎確定問題
企業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由于工程款項尚未結清未取得全額發票的,可暫按合同規定的金額計入固定資產計稅基礎計提折舊,待發票取得后進行調整。但該項調整應在固定資產投入使用后12個月內進行。
因此,貴公司閑置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除房屋、建筑物以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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