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手續費能否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答:按照目前的規定,正常的融資租賃業務開具的是營業稅發票,如果承租人是一般納稅人將會無法抵扣進項稅;為了避免承租人的進項稅損失,所以先由融資租賃公司借款、由承租人直接采購設備,承租人取得增值稅發票,可以正常抵扣;同時,融資租賃公司和承租人簽訂售后回租協議,由承租人把設備銷售給融資租賃公司然后以繳納租金的形式租回。根據稅法規定,售后回租的銷售業務不需要確認收入,不需要繳納營業稅或增值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將鐵路運輸和郵政業納入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3]106號),將融資租賃行業納入營改增試點,明確了融資租賃企業銷售額,但于2016年3月23日下發的《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中,將融資租賃行業增值稅稅率劃為三種:

不動產融資租賃按11%征收;
有形動產融資租賃按17%征收;
融資性售后回租視同貸款,按6%征收。
綜上所述,營改增后融資租賃手續費可以開具增值稅專用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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