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期轉入的待抵扣不動產進項稅額怎么抵扣?
一、《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以下簡稱15號公告)規定,下列不動產的進項稅額,是用分兩年抵扣的規定:
1.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試點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會計制度上按固定資產核算的不動產。
取得的不動產,包括以直接購買、接受捐贈、接受投資入股以及抵債等各種形式取得的不動產。
2.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動產在建工程。
納稅人新建、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屬于不動產在建工程。
3.納稅人2016年5月1日后購進貨物和設計服務、建筑服務,用于新建不動產,或者用于改建、擴建、修繕、裝飾不動產并增加不動產原值超過50%的,其進項稅額依照該辦法有關規定分2年從銷售稅額中抵扣。
不動產原值,是指取得不動產時的購置原價或作價。
二、《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第一條第(四)項第1目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第二條規定,以下進項稅額不適用分兩年抵扣的規定:
1.房地產開發企業,自行開發的房地產項目。
2.融資租入的不動產。
3.在施工現場修建的臨時建筑物,構筑物。

不動產抵扣進項稅額轉入如何納稅申報?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5號《不動產進項稅額分期抵扣暫行辦法》第四條規定:納稅人按照本辦法規定從銷項稅額中抵扣進項稅額,應取得2016年5月1日后開具的合法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上述進項稅額中,60%的部分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期從銷項稅額中抵扣;40%的部分為待抵扣進項稅額,于取得扣稅憑證的當月起第13個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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