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報銷項目需要合并工資計繳個稅?
公務員和某些地方稅務局對員工的車補和通訊費補貼需要計入工資,合并繳納個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取得補貼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6]245號)規定:一、因公務用車制度改革而以現金、報銷等形式向職工個人支付的收入,均應視為個人取得公務用車補貼收入,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地方稅務局關于對公司員工報銷手機費征收個入所得稅問題的批復》規定:
一、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因公需要)負擔通訊費采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的,可不并入當月工資、薪金征收個人所得稅。
二、單位為個人通訊工具負擔通訊費采取發放補貼形式的,應并入當月工資、薪金計征個人所得稅。
如果當地沒有規定公務費用的標準,如果企業能夠證明報銷的通訊費均是用于公務的,可以不征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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