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業保險
一、失業保險費的繳納
單位:從2015年3月1日起,失業保險費率暫由本單位工資總額的3%降
2016年5月1日起,失業保險總費率在2015年已降低1個百分點基礎上可以階段
1%~1.5%。2017年1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失業保險總費率為1.5%的降至位及個人的費率應當統一,個人費率不超過單位費率。個人:不超過0.5%。
注意
階段性降低,有效期2年。
二、失業保險待遇
(一)享受條件(必須同時滿足)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二)領取期限

(三)發放標準
不低于當地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不高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
(四)失業保險待遇
1.失業保險金。
2.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注意
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死亡補助: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向遺屬發放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
4.職業介紹與職業培訓補貼。
三、停止領取的情形(有其一)
有以下情形之一,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
1.重新就業的;(就業)
2.應征服兵役的;(當兵)
3.移居境外的;(移民)
4.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
5.無正當理由,拒不接受當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門或者機構介紹的適當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訓的。(無求職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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