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2018-03-13 14:55 來源:網友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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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非所有的勞動者。

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適用人群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非所有的勞動者。

2.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注意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3.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司法解釋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勞動合同中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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