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商業秘密和競業限制
1.適用人群
競業限制的人員限于用人單位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技術人員和其他負有保密義務的人員,而非所有的勞動者。
2.競業限制補償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經濟補償,不能包含在工資中,只能在勞動關系結束(終止或解除)后,在競業限制期內,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數額由雙方約定。
注意
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簽訂競業限制條款,必須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否則該條款無效。

3.競業限制期限競業限制期限不得超過2年,超過2年的,超過部分無效。
4.違約責任
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給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5.司法解釋
(1)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但未約定經濟補償,勞動者履行了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按照勞動者在合同解除或終止前12個月平均工資的30%
(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按最低工資標準)按月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當事人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另有約定外,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履行競業限制義務,或者勞動者履行了競業限制義務后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3)當事人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了競業限制和經濟補償,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后,因用人單位的原因導致3個月未支付經濟補償,勞動者請求解除競業限制約定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4)在競業限制期限內,用人單位請求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在解除競業限制協議時,勞動者請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勞動者3個月的競業限制經濟補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5)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后,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按照約定繼續履行競業限制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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