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解除和終止的經濟補償
區分競業限制補償金、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與代通知金。 競業限制補償金、經濟補償金、違約金、賠償金與代通知金。

1.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
(1)由用人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2)勞動者符合隨時通知解除和不需事先通知即可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符合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規定情形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符合可裁減人員規定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提示
(1)(2)(3)(4)為勞動合同的解除須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5)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提前解散而終止勞動合同的。
(7)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因任務完成而終止的。
(8)其他。
提示
(5)(6)(7)(8)為勞動合同終止應支付補償金的情形。
【總結】 1.非試用期;2.非勞動者主動提出(不得已除外);3.非勞動者過錯。除此之外用人單位均需履行自己的社會義務。
2.經濟補償的支付標準
計算公式:經濟補償金=工作年限×月工資
(1)確定工作年限
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勞動者非因本人原因從原單位被安排到新單位的,勞動者在原單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計入新單位的工作年限。除非原單位已經支付經濟補償金。
(2)確定月工資
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月平均工資≤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
【特別注意】 對月工資超過所在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倍的職工,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12年。
注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為安置就業困難人員提供的給予崗位補貼和社會保險補貼的公益性崗位,其勞動合同不適用《勞動合同法》有關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規定以及支付經濟補償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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