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時效
(一)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而失去訴訟保護的制度。
注意
(1)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權利人喪失的是“勝訴權”,即喪失依訴訟程序強制義務人履行義務的權利;權利人的實體權利并不消滅,債務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
(2)訴訟時效期間、計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斷的事由由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無效。人民法院不得主動適用訴訟時效的規定。(2018年新增)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具體規定
1.普通訴訟時效期間: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一般訴訟時效為3年。(2018年改)
2.最長訴訟時效期間(絕對時效期間):20年。
注意
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點見下表:

(三)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止
是指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下列障礙,致使權利人不能行使請權的,訴訟時效中止。自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滿6個月,訴訟時效期間屆滿
(2018年改):
1.不可抗力。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
亡、喪失民事行為能力、喪失代理權。
3.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4.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5.其他。
(四)訴訟時效期間的中斷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
重新計算:
1.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的。
2.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
3.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仲裁的。
4.與第3點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注意
(1)中斷期間持續中斷,重新計算的起算點為中斷事由完結之日起。
(2)客觀原因導致中止——暫停鍵;主觀原因導致中斷——重啟鍵。
(五)不適用訴訟時效的情形(2018年新增)
1.請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礙、消除危險。
2.不動產物權和登記的動產物權的權利人請求返還財產。
3.請求支付撫養費、贍養費或者扶養費。
4.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的其他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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