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行業
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第七條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允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按照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加計10%,抵減應納稅額(以下稱加計抵減政策)。
(一)本公告所稱生產、生活性服務業納稅人,是指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以下稱四項服務)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超過50%的納稅人。四項服務的具體范圍按照《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注釋》(財稅〔2016〕36號印發)執行。
2019年3月31日前設立的納稅人,自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間的銷售額(經營期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經營期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2019年4月1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2019年4月1日后設立的納稅人,自設立之日起3個月的銷售額符合上述規定條件的,自登記為一般納稅人之日起適用加計抵減政策。

加計抵減與加計扣除的區別是多少?
1、基本概念不同
加計抵減是一種針對部分服務行業,抵減增值稅應納稅額的稅收優惠計算方法。加計扣除,則是在實際發生數額的基礎上,加成一定比例,進而計算應納稅額的一種計算方式。
2、計算方法不同
適用增值稅加計抵減政策,企業需按照一定的公式確定可加計抵減額。具體公式為:當期計提加計抵減額=當期可抵扣進項稅額×10%或15%;當期可抵減加計抵減額=上期末加計抵減額余額+當期計加計抵減額-當期調減加計抵減額。加計扣除政策的計算方式則與之不同。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額=當期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75%。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增值稅現行規定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不得計提加計抵減額。
3、適用條件不同
適用加計抵減政策的納稅人,應是提供郵政服務、電信服務、現代服務、生活服務的納稅人,且提供上述四項服務所取得的銷售額,占全部銷售額的比重需超過50%。適用加計扣除政策,也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以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為例,屬于7大禁止類行業的企業,不得適用這一政策。不僅如此,企業還需按照會計核算的相關規定,準確、合規地歸集實際發生的研發費用。
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行業是什么?通過上文提及到的相關財務知識的學習,學員們對此加計抵減政策的適用行業應該有了一個基礎上的認知,在后期處理相關問題的時候應該都是可以有所了解的。同時,很多學員就會問題,不是上文提及到的行業是否不能享受對應的加計抵減政策。其實這個也不一樣的,學員們需要結合當地的稅務政策來判斷,如果有什么不理解的地方,可以來這里找老師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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