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營和聯營企業有什么區別
聯營企業和合營企業在多個方面存在顯著的區別:
一、定義與概念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對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只具有參與決策的權利,而不具有控制權。
合營企業:指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公司或其他經濟組織合伙投資興辦的企業。按其合營的方式,有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兩種。合營企業的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雖然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二、分類與形式
聯營企業: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緊密型聯營是組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半緊密型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伙,沒有組成經濟實體;松散型聯營則是建立較為穩定的協作關系,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合營企業:分為合資經營企業和合作經營企業。合資經營企業采用股權式合營方式,必須建立具有法人地位的經濟實體;合作經營企業則采用契約式合營方式,不一定組建共同管理機構。
三、投資者權利與影響
聯營企業:投資者對聯營企業只具有重大影響,即參與被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但不具有控制權。
合營企業:合營者對投資企業的經營決策和財務決策具有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是共同控制。

聯營企業是什么?
聯營企業是指兩個及兩個以上相同或不同所有制性質的企業法人或事業單位法人,按自愿、平等、互利的原則,共同投資組成的經濟組織。聯營可劃分為緊密型聯營、半緊密型聯營和松散型聯營三種。
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以資金、財產、技術等作為投資,共同經營,并以其投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組成自主經營、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實體。
半緊密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規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聯營是法人之間的合伙,沒有組成經濟實體,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松散型聯營是聯營各方依據合同或協議,在一定時間內建立比較穩定的協作關系,各自獨立經營、各自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它的權利義務由合同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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