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票和普票沖紅的時間限制有著較嚴格的要求,一般都有明確的時間限制。
一、專票沖紅的時間限制
1、《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納稅人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發生錯誤或者損壞等原因,可以沖紅,但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①所沖紅專用發票應當由原票號;
②沖紅時期應當在此票發生之日起的最近三個月之內;
③當月開具更正發票的,不準沖紅,必須開具更正發票;
④銷售方應在收到買方的沖紅申請后,當日內不得超過四個小時內開具沖紅發票;
⑤沖紅發票應當在原發票記賬前沖紅;
⑥沖紅發票開具時,沖紅前后的發票的發票類型應當保持一致,開具稅號也必須相同。
2、專票沖紅期限:
根據《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財稅〔2006〕20號)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專票沖紅的時間限制為:“沖紅時期應當在此票發生之日起的最近三個月之內”,即專票沖紅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三個月,即90天。
二、普票沖紅的時間限制
1、根據《增值稅發票管理辦法》(財稅〔2006〕20號)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規定,普通發票沖紅的時間限制為:“沖紅時期應當在此票發生之日起的最近一個月之內”,即普通發票沖紅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一個月,即30天。
2、普通發票沖紅,除了要求上述時間限制外,還應滿足下列條件:
①沖紅發票應有原票號;
②沖紅發票應有原發票的所有信息,沖紅前后的發票的發票類型應當一致,開具稅號也必須相同;
③沖紅發票開具時,沖紅前后的發票的發票類型應當保持一致,開具稅號也必須相同。
拓展知識:
增值稅開票沖紅,一般需要遵守“三十六五”原則,以下是三十六五原則的具體要求:
①不得開具含稅價格高于原發票的發票;
②購買方不得拒收逃稅的發票;
③購買方向銷售方提出沖紅的,沖紅前后的發票的發票類型應當一致;
④發票必須在原票號基礎上沖紅;
⑤沖紅發票復核必須在原發票登記賬前完成;
⑥沖紅發票不得再記入稅收稅率;
⑦沖紅發票必須核對發票原票金額后,經過雙方確認才能進行沖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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