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停用期間需要計提折舊嗎" alt="固定資產停用期間需要計提折舊嗎" width="450" border="0" vspace="0" />
固定資產停用期間是否需要計提折舊,一般是要按照會計法定準則的規定來處理的。根據《會計準則》第83條的規定,“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自該資產初始確定的使用期限開始,按其壽命流逝,采用持續性配置折舊政策,進行月度或年度折舊,折舊方法以按計提折舊額取代按購置價值確定的折舊額為準”,就是說,即使固定資產停用,仍應繼續按照原有的折舊方法進行折舊計提。
假如固定資產停用,當年的折舊計提到停用日期為止,例如:一臺機器,原計劃折舊期30 年,按0.5%的月折舊,2020年10月1日停用,當年的折舊到停用日期為止,即2020年10月1日,折舊累計8個月,當年合計折舊額0.08*機器的累計折舊額。停用后的折舊采用零折舊法,即進行零折舊,都記錄在賬面折舊上。
當然,固定資產停用期間也可以不進行折舊計提,這取決于會計當事人的財務判斷,但是在《會計準則》規定的折舊計提方法和金額上,應該給予優先考慮。
拓展知識:
企業在實行固定資產折舊管理中,可以采用三種折舊方法:一是平均年限法,即固定資產的使用壽命均分到每一年,每年折舊同等金額,僅適用于有較長期固定資產,折舊計提的結果不受價格變動的影響,是最常用的折舊方法。二是雙倍余額遞減法,此方法將固定資產的原值平均分為兩部分,前一部分以相等金額折舊,后一部分折舊結束后,再以剩余的原值的一半將該部分折舊結束,折舊的結果較精確,常用于一般的固定資產折舊。三是百分比折舊法,可以根據一定的比例系數反復計提折舊,即每次折舊固定比例的原值,以此累計折舊,適用于有較短壽命的固定資產和具有明顯報廢價值的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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