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電子借款單能夠作為原始憑證,但需要滿足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要求。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事再審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規定:原審被告當事人提供的電子借款單應作為原始憑證,經審查符合當事人電子單據簽訂標準的,可以作為原始憑證,可以支持被告當事人的主張。此外,電子借款單的有效性也有一定的要求,首先,借款單應由借款人簽署,并必須填寫清楚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名稱,否則無法證明雙方的身份。其次,借款單應詳細說明借款數額、借款期限、用途、借款日期、利率等事項,具體內容應根據具體情況而定,使之反映真實情況,否則會影響借款單的有效性。
此外,還有一種拓展知識是‘憑證行為’,它是指由寫字人制作憑證,以及當事人認可憑證內容的行為,當事人對憑證內容表示認可,比如憑證中封裝的合同條款、協議內容等,通過線下或者線上方式表示簽署,從而表示認可,從而產生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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