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在合同權力運行和權利關系建立的過程中,合同雙方經協商同意,由合同一方依法轉讓部分或全部合同權利給另一方的行為。受讓權利的方也稱為權利受讓人,同時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即兩方之間調整權力運行模式。
合同權利轉讓的成立一般需要符合以下條件:
1、主體必須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合同雙方必須均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2、合同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特別程序書面形式成立。
3、轉讓權利必須明確,不得損害原合同中另一方的利益。
4、受讓權利人和原權利人之間必須存在義務關系。
合同權利轉讓分為實質權利轉讓和行使權利轉讓兩種形式。實質權利轉讓指受讓權利人受讓部分或全部合同權利,繼承受讓權利時所占有的本位,并擁有合同權力運行和權利實現的權利。行使權利轉讓指受讓權利人主動行使原合同規定的一部分或全部權利行為,即行使授予受讓方在合同中占有的本位。
合同權利轉讓拓展知識:
合同權利轉讓不僅用于協議調整,而且其形式也有多種,如擔保責任轉讓、資產轉讓、責任轉移等。此外,合同權利轉讓還可以用于合同仲裁,它可以在合同仲裁程序中根據仲裁裁決,在一定程度上調整合同雙方權利關系,從而保護受影響方的合法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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