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計憑證保管期限是一定的,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會計憑證須在記賬后保管七年,要求有關記賬人員嚴格按照發生確認、權責發生制的原則,嚴格按記賬憑證的要求做好會計憑證的記錄、保存工作。
據《會計準則》,會計憑證的保管期間不超過7年,七年時間以會計年度的末日為基準,今年7月1號作為計算起點,按照一年為一年的原則,7年之后的會計憑證有效期至7月1號,7月2號開始,會計憑證保管期滿,應當銷毀。
拓展知識:根據《會計準則》,凡是可以證明會計事項的憑證都應該被保管,如財務報表、會計賬簿、發票、單據、借條、利息證明、憑證等,除了會計憑證外,其他會計記錄也需要一定期限進行保管。以政府機構、企業等單位記錄的“會計報告”、“財務報表”、“內部控制系統”等信息會計文件,一般應當保管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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