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無形資產是指企業持有、但不能實物形態表示的商譽、商標、專利權等。出售無形資產,首先應該按照財務會計準則的規定分析和鑒定,以確定銷售是否確認收入,無形資產是否真實有價值,以及入賬金額是多少。
確認收入后,應根據出售無形資產的性質,決定入賬方法。例如:出售長期資產,應當按照固定資產入賬;出售非長期資產,應當按照損益憑證入賬。
無形資產出售的具體記賬憑證,應當按照“一般核算”模式編制,由會計科目、摘要、金額、借貸方向和經濟業務分錄等內容組成。
在記賬的時候,實物的出售應當以“應收賬款或存貨”作為借方科目,以“營業收入”作為貸方科目;無形資產出售應當以“無形資產”作為借方科目,以“營業收入”作為貸方科目。
拓展知識:核算模式是會計處理方式的總稱,包括“一般核算”模式和“專項核算”模式兩種,主要是依據會計處理對象的性質及處理的復雜程度不同而定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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