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調整累計折舊是以累計折舊法核算固定資產折舊時,有關原值和折舊金額調整的一種折舊法。根據固定資產的落地、折舊和減值的特點,調整累計折舊法是一種追求客觀準確、符合經濟實際的折舊方法。
調整累計折舊法的原理:從固定資產進入折舊范圍開始,以原值計算累計折舊,假設固定資產每年折舊金額均勻,將原值平攤到受折舊年限內按等額的折舊金額,每年的折舊金額匯總計算在累計折舊余額上,把所有折舊金額,合計到一起,算出固定資產的折舊金額,實際折舊金額與設定折舊金額的差額,就是折舊的調整金額。最后把調整金額,加上到原計算出的累計折舊金額上,就是最終累計折舊金額。
調整累計折舊法的拓展知識:
根據《會計準則》第六條第八項規定,“減少固定資產折舊費用或減少固定資產折舊費用的減值準備時,應當確認損失或減少減值準備,并計入當期損益”,因此,需要調整累計折舊,計算可能出現的折舊差額,實現更精確的折舊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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