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追征期是指在被保險人的保險期間內,因投保人故意隱瞞或者誤念或者不示真實情況而導致本保險單設定的保險責任發生變化,保險公司仍然承擔保險責任的期限。
追征期是保險公司在核定保險責任時讓投保人享有的一種約定,其目的在于規避投保人欺詐誤告等行為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從而保證投保人的保障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護。
在常見的商業保險合同中,追征期的期限一般為發生保險事故日前一年內,也就是說,一般的保險合同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的事故日前一年,投保人在投保時隱瞞、誤告的真實情況,都不得拒絕保險對付責任。
在保險合同實施前,投保人一定會有投保時期,為了能夠讓投保人清晰明確的知道投保的細節,法律規定,追征期為一年,合同應該在一年前簽訂,這樣就能夠避免諸多潛在的可能性,保證保險合同的公平性。
另外,投保人也要注意自己保險合同中的追征期,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的事故日前一年內,投保人都無權隱瞞投保時的真實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就有權不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給投保人帶來損失。
總的來說,追征期是在保險合同實施前,為了避免投保人欺詐誤告等行為對保險公司造成不必要的傷害,從而保證投保人的保障權利能夠得到有效保護,而設置的一種期限,一般為發生保險事故日前一年,同時也要提醒投保人,在被保險人發生保險責任的事故日前一年內,投保人都無權隱瞞投保時的真實情況,否則,保險公司就有權不承擔保險責任,從而給投保人帶來損失。
拓展:追征期的期限不僅僅只有一年,還有精確的追征期,也就是指在保險合同實施前,投保人在投保時隱瞞、誤告的真實情況,發生過影響保險責任的行為,保險公司仍然承擔保險責任的具體時間。在《保險法》里特別列明,追征期應當設定發生保險事故日后6個月,6個月內如果投保人故意隱瞞或者誤告等行為,保險公司仍然承擔保險責任,而抗辯時期也從發生保險事故日前6個月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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