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會保險滯納金的計算方法是按照《社會保險滯納金計算辦法》(參保滯納金發[1998]第4號)(以下簡稱《辦法》)中規定的程序,按月累計計算滯納金。
具體計算程序如下:
⑴ 如果參保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月數在一個費款繳納期(以社會保險費月繳為例,一個費款繳納期為一個月)內在三個月以下,則在每拖欠一月的社會保險費,均應支付滯納金,即滯納金金額應等于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⑵ 如果參保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月數在一個費款繳納期內在三個月以上,則滯納金應累計每月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金額,滯納金金額應等于該費款繳納期內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金額的1.5倍。
⑶ 如果參保單位拖欠社會保險費的月數超過三個費款繳納期,則滯納金金額計算方法為:先對前三個費款繳納期內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金額進行累計,再按照⑴和⑵的規定累計拖欠社會保險費的金額。
拓展知識:
滯納金可分為法定滯納金和合同滯納金。法定滯納金是指稅務法律規定的滯納金;合同滯納金是指雙方合同約定的滯納金。滯納金的一般計算方法是按拖欠的月份數乘以拖欠每月的費用,再乘以滯納金的比例,比例一般在0.5%~5%之間,特殊情況下可以協調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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