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轉移資產的認定是指企業為逃避破產和財務困境,以轉移資產、移走財產的行為而被稱作轉移資產。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轉移資產是指企業在破產前120天內,以任何方式,將財產轉移給其他人,造成部分或全部財產被轉移,從而損害企業因破產受到的債權,或者被拖欠的債務減少的行為。
轉移資產認定要求:
一、財產必須是企業所有:在債務主體破產前,轉移資產必須是債務主體的合法財產;
二、破產前120天內轉移:財產轉移必須是破產前的120天內進行的;
三、財產轉移的目的:財產轉移必須是為了損害債權人的利益;
四、存在財產轉移:財產轉移必須造成企業財產的一定減少,從而損害債權人的權利;
五、財產轉移的結果:財產轉移必須使企業的財產減少,從而損害債權人的利益,或者有職務犯罪違反債權人的權利,及時按照法定程序追討賠償。
拓展知識:
對于跨國轉移資產,有一個國際性的協議叫做披露(Disclosure)協議,它主要是要求國際上破產債務主體必須披露債務主體在其破產前后所發生的一切金融交易和轉移資產,從而便于債權人更全面的獲取相關信息,債權人有權拒絕或反對被披露的信息。










官方

0
粵公網安備 44030502000945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