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是一種依法事先確定的,由某個獨立的仲裁機構或個人來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爭端的程序。仲裁法下的程序有多種不同的形式,比如仲裁、海事仲裁和商業仲裁,它們各自具有其自身的特征,也有共性。
仲裁的特征:
(1) 高度的獨立性和不受裁判的被接受性:仲裁的實施是由仲裁者的獨立性和專業素質來決定的,仲裁判決給予當事人權利,所以仲裁判決是很容易被認可和執行的。
(2) 控制權:仲裁機構擁有完全控制權,可以自行決定,但受法律的限制。
(3) 無默許:仲裁協議中沒有當事人承擔義務的規定,當事人的義務由仲裁裁決說明。
(4) 快捷:仲裁程序比訴訟程序簡短,減少了審計以及許多必要的法律程序,從而減少了當事人的費用和時間。
(5) 保密性:仲裁機構依法維護當事人之間個人隱私,不允許任何第三方獲得仲裁案件有關信息。
適用范圍:
仲裁適用于在一定范圍內的涉及民事糾紛和商事案件。一般來說,仲裁只適用于簡單的民事案件,比如執行合同、履行義務、遺失等,而不適用于刑事案件或有重大的財產利益的民事案件,也不適用于那些法院和仲裁機構都沒有管轄權的案件。
拓展知識:
仲裁是一種司法程序,其程序實質上類似于法律訴訟,但與法律訴訟有一些顯著不同,仲裁案件不受法院管轄,不具有強制性,仲裁機構不受法院或其他機構的控制,仲裁裁決可被當事人接受或拒絕,不能夠申訴,一旦被簽訂就會成為雙方遵守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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