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仲裁的一裁終局原則是指在仲裁實踐中,仲裁員應當按照申請人和當事人的協商、洽談的結果,根據其實質內容和申請人的請求,結合實際情況,作出一個最終的裁決,以解決爭議。原則上,當事人可以提出妥協、和解的方案,雙方可以協商和解,但也可以拒絕接受彼此的條件,以便提交仲裁。一旦仲裁員做出裁決,雙方將不得提出任何新的爭議,原則上,一裁終局,但在一些特殊情況下,仲裁員可以做出一個變更裁決,以此來解決爭議。
拓展知識:仲裁的新部分原則是指只在雙方同意的情況下,仲裁員才能持續管轄案件,擴大仲裁的范圍。新部分原則有利于促進公平性,仲裁員可以對案件發展和過程進行持續監督,從而避免仲裁事項耗時過長,加快爭議的解決進程,提高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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