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事實行為,又稱法律實施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行政規章的規定所做的不同的行為,從而對社會及其具體個人產生法律效力。行政事實行為也分為公開行為和非公開行為。其中公開行為是指行政機關按照法定程序,經過表面上的公示、宣傳,通知、公告或者其他形式公開給社會成員知曉的一類行為.包括:行政審批、行政命令、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措施等,在對外公布行事的基礎上,給社會成員知曉,確保社會成員有足夠的時間和條件了解行政機關的行動并作出相應的反應,以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非公開行為是行政機關根據行政法規和章程的規定,對外不公開的一類行為,是行政機關決定的活動行為,而沒有經過公示、宣傳或者其他形式通知社會,使外人不具備足夠的知曉條件,其中包括行政強制措施、行政處罰、行政檢查、行政協調、行政征收等行為,它所能依據的法律依據和法律程序,以及處理社會成員訴求等權力,就明顯比公開行為強大。
拓展知識:行政事實行為主要通過行政法律的規定,強制社會成員照行行政機關的要求,以達到規范社會行為的目的,從而起到調節社會關系的作用。同時,行政事實行為也會給當事人帶來利益,比如發放行政補貼、行政便利化服務等。因此,行政法律在行政事實行為中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它不僅可以規范和約束行政機關的行為,而且還可以為行政受益者提供法律的保護以及一定的利益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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