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復議期限一般按照《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規定確定,其期限為60日。第六十條規定:行政復議應當在申請后的60日內,完成行政復議程序。
行政復議的期限為60日,在這60日內,當事人申請行政復議后,有關部門應當在7日內審查申請,并在15日內答復。當事人有權對復議機關復議答復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并不影響向行政復議機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的期限。
如果當事人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前,有關行政機關作出了行政不作為,當事人應在行政狀態消失之日起六十日內提起行政復議,或者在行政不作為六十日期滿之前提起行政訴訟。
以上就是行政復議的期限具體規定,申請人應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期限,不延誤申請行政復議的期限。
拓展知識:
行政復議期限難以嚴格確定,有關部門也可以根據特定情況做出不同的安排,比如在有關行政行為未能及時答復的情況下,可對期限作出縮短的安排,以免耽誤行政的正常處理。這是《行政復議法》第十四條第三款所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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