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指主權人或者其他有權擁有者將自己擁有的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法人或者其他社會團體,被轉讓人擁有其使用權,按照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參與某項土地使用行為,并支付給轉讓人一定的費用。
土地使用權轉讓中,由于擁有者只是將自己擁有的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其本身的所有權不發生變化,轉讓的主體只是使用權而不是所有權,因此,被轉讓人擁有的也是一種有限的權利,有時可能沒有永久的使用權,只能使用一定的時間,在此期間所享受的權利大多以使用費的形式補償,而不是一種個人的占有權。
土地使用權轉讓中,各方權利義務得到確定,并且根據轉讓雙方的意愿,經過友好協商,權利義務可以有所變化。該項制度可以通過解決土地利用中不當現象,促進農業生產發展,保護被轉讓人土地使用權的公平性,實現宏觀管理中土地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提高國家經濟社會綜合效益。
拓展知識:
土地使用權轉讓是國家為了更好地實現資源的優化配置,實施的一種土地利用政策。它的實施也是國家規定,把土地使用權轉讓給第三方,可以使用一定時間內參與某項土地使用行為并付費,來替代被轉讓人因使用上的占有權,從而達到調整土地結構、實現土地優化配置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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