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指行政程序法學涉及的最基本的法律原則。按照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行政機關依據法律進行行政管理行為,必須遵守法律,不得違反法律,向公眾公開行政程序及其執行情況,受到法律的限制和保護。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的主要內容有:(1)法治原則,即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依據法律,采取合法的行政救濟措施;(2)公開原則,即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程序,是指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程序和行政規章,使公眾了解行政程序的主體、執行機關、實施程序等,以及行政機關的行政措施實施的范圍、原則等;(3)審慎原則,即行政機關應當采取審慎的方式來行使法定職權,行政機關應當根據事實,通過充分的調查研究,采取科學的行政程序;(4)平等原則,即行政機關行使職權必須以法律平等原則為前提,沒有豁免權;(5)實時原則,即行政機關應當在法定期限內完成行政程序,不得過失久延行政程序;(6)查明原則,即行政機關實施行政程序的行為應當嚴格按照規定的流程進行,并向公眾公開行政程序的執行情況;(7)責任原則,即行政機關執行行政措施時,應當承擔法定責任。
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是法律司法行政實踐的基礎,也是行政行為進行檢查的標準。如果沒有遵守法律規定,依據行政程序法基本原則進行檢查,就可以發現法律是否被遵守,行政程序是否被正確執行。
拓展知識:行政程序法的另一個重要基本原則是參與原則。參與原則又叫“公民參與原則”,即行政活動對公眾的影響要在正常的行政程序中尊重和保障公民參與權利,允許公民參與,把公民放在行政活動中。行政程序法的參與原則主要包括:行政程序的公開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活動的執行情況;受理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公開行政活動的受理程序;決定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尊重公民的意見,根據行政程序的特性,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正確的行政決定;監督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實行公開監督,體現受理與公眾有關的重大行政活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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