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
在我國,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包括了,法定的責任以及約定的責任.其中,法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就包括了:1、繼續履行;2、采取補救措施;3、賠償損失;4、其他法定違約責任.約定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就包括了:1、違約金責任;2、定金罰則;3、其他約定的違約金責任.法定的違約責任是法律明確規定的,只要符合相關的要求,守約方就可以要求違約方承擔違約責任.繼續履行針對的是,在合同能夠繼續履行的條件下,守約方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義務的情形.采取補救措施針對的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導致守約方出現損失,為了防止損失擴大,要求違約方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挽回損失.賠償損失針對的是,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了守約方損失,守約方要求違約方承擔損失的賠償責任的情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常見的違約行為有以下幾種:
(1)當事人由于自身的主觀原因不按照合同約定的義務履行,即雖有履行義務的能力和條件,但卻以種種理由拖延履行或拒絕履行,常見的現象有有貨不交、拖欠貨款、轉移財產、賴賬不還等.
(2)當事人由于一些可以克服的客觀條件的影響,沒有如期實際履行合同,而是拖延履行或干脆不履行.如貨源緊張造成遲延交貨、資金周轉不足造成逾期交貨、"三角債"、連環合同形成的相互債務拖欠.
(3)當事人履行的合同義務不符合合同的要求,履行標的不當.常見的有產品的品質出現問題,包括質量與要求不符、標準不符、產品有瑕疵等;交付的工程項目驗收不合格,保管物損壞,代理權不明確出現濫用代理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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