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期發票應如何入賬
1.跨期取得且未在當年確認費用的發票
(指會計2020年1月收到的2019年的發票)
借:以前年度損益調整
貸:庫存現金(銀行存款)
2.跨期取得的發票,費用已經在上年做了預提:
(指2019年未收到發票,但已計入2019年賬中)
預提分錄:
借:成本費用類科目
貸:其他應付款
【情況1】在匯算清繳前取得發票入賬
沖銷預提費用的科目后正常做費用即可,匯算清繳不用單獨做處理.
【情況2 】在匯算清繳后取得發票
需先做納稅調增,等發票取得時,再做沖銷預提費用的分錄.
其實這種很好處理,學會計的都知道,會計做賬就是一個權責發生制,凡是在本期內已經收到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一切費用,不論其款項是否收到或付出,都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反之,凡不屬于本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在本期收到或付出,也不應作為本期的收入和費用處理.
權責發生制屬于會計要素確認計量方面的要求,它解決收入和費用何時予以確認及確認多少的問題.業務已經發生,屬于當期應該負擔的費用,就應該計入當期,例如費用如果屬于2020年期間的,那就應該及時在結賬前計入2020年,這個和發票是否到達,發票能否取得并無必要聯系,發票在會計核算上僅僅是原始憑證的一種而已.

跨期發票的稅前扣除問題:
一種是實際付款的費用,尚未取得發票;
根據我國《企業所得稅法》第八條規定:"企業實際發生的與取得收入有關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該條款確定了企業成本費用扣除的三大原則:實際發生原則、相關性原則、合理性原則.因此,從法律和行政法規的立法層面,是否取得發票并不是成本費用扣除的前提條件.
一種是根據權責發生制預提的費用.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條規定"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以權責發生制為原則,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均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不屬于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經在當期收付,均不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本條例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本文介紹了跨期發票應如何入賬,分為兩種情況,其實這個問題的范圍有點廣,我們按照要求進行入賬,相信您看完上文你是不是多少有了一定的了解,以上就是小編整理的全部內容,一定要掌握吸收,非常感謝你的閱讀!歡迎持續關注本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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