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送現金券是否繳納增值稅?
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應視同銷售貨物.因此,商業企業采取銷售贈購物券、積分贈商品、積分返現金券等方式進行促銷,對于最終顧客以現金券、購物券等換取了商品及用積分換取了商品的,應作為視同銷售按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銷售額應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第十六條的規定進行確定,即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
(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
(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屬于應征消費稅的貨物,其組成計稅價格中應加計消費稅額.

違約金收入增值稅需要繳納嗎?
收到合同違約金,只有以下這三種情況不交增值稅.
情形一:合同未履行,經營業務未發生,購買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未履行時收取違約方的違約金,由于未發生發票管理辦法中規定的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應開具發票.發票管理辦法第十九條規定,銷售商品、提供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對外發生經營業務收取款項,收款方應當向付款方開具發票.
情形二:合同履行,發生經營業務,購買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購買方因延遲付款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銷售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的違約金,屬于增值稅暫行條例和《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附件1)規定的價外費用.
情形三:合同履行,發生經營業務,銷售方違約支付違約金
合同已經履行,銷售方或服務提供方因質量不符合規定等原因,按合同約定向購買方支付一定金額的違約金.這種情況下,購買方雖然收到違約金,但其未發生銷售商品、提供服務等經營行為,不繳增值稅,不應開具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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