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性生物資產最低折舊年限規定
答:所得稅稅法中關于生產性生物資產計提折舊的規定,“第六十四條 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為3年。”
本條的規定,具體可從以下幾方面來理解:
一、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10年。
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包括經濟林、薪炭林等,由于這些植物的生命周期較長,使用年限也較長,其成本與預期收益的分攤時限也相對較長,折舊年限也較長,本條從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等角度出發,結合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實際需要,將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規定為10年。
二、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較之林木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使用壽命相對較短,其折舊年限也應相對縮短,所以本條規定畜類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為3年。
三、企業在折舊年限上的自主權。
前述所規定的折舊年限,只是各項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最低折舊年限。即本條規定的最低折舊年限,只是一個基本要求,它并不排除企業自己規定對生產性生物資產采用比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折舊時限。也就是說,企業可以根據生產性生物資產的性質、使用情況和有關經濟利益的預期實現方式,結合本企業的特殊情況,在比相關資產最低折舊年限更長的時限內計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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