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納稅人識別號能開發票嗎
社會團體(如工會委員會等)取得的增值稅普通法票無需納稅人識別號。
1、稅局的開票新政,只是要求銷售方向企業(購買方)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時需要輸入納稅人識別號。向不屬于“企業”的購買方(如自然人、行政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開具增值稅普通法票,無須輸入納稅人識別號。
2、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增值稅發票開具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16號)的規定,自2017年7月1日起,購買方為企業的,索取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向銷售方提供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銷售方為其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時,應在“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填寫購買方的納稅人識別號或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稅收憑證。
因此,只要是增值稅的普通發票,且有購買方納稅人識別號欄次的,均應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
3、如工會不是獨立的機構,且如該發票最終是給公司作為入賬憑證的,不應開具以該工會名稱作為抬頭的發票。如工會為獨立的法人機構,應按照上述文件的規定執行。
納稅人識別號原則上是無含義代碼。對于取得技術監督局9位組織機構代碼的納稅人,其納稅人識別號采用6位行政區劃碼加9位技術監督局組織機構代碼。
引用6位行政區劃代碼的目的是為了首次賦碼的便捷、防止重碼出現,保證納稅人在全國范圍內被賦予唯一的納稅人識別號,本身不具有任何語義。
任何新開發軟件都不得單獨引用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總局統一開發的已有軟件如果使用了納稅人識別號前六位的區劃代碼,總局將統一提出解決辦法。
納稅人識別號是納稅人數據信息內外部交換共享的基礎,應保持不變。對于已存在的納稅人識別號不必隨國家行政區劃代碼的調整而調整。
對于同一稅務機關,如果本地區不同時期的行政區劃代碼不同,其所轄納稅人的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可以有不同的區劃代碼。對新開辦企業可使用新的行政區劃代碼。
另外,有的企業由于是國、地稅兩局的共管戶,可能擁有兩個識別號,針對這種情況,文件中規定:國稅局、地稅局的共管戶,如果擁有兩個納稅人識別號,可由當地國稅局、地稅局雙方協商確定其納稅人識別號的前六位編碼。
對于以后數據信息采集的數據清分方法,文件中也給予了明確的規定:以后將采用主管稅務機關的識別號做為數據清分的識別代碼,所以文件中要求稅務機關指導納稅人正確填寫主管稅務機關的代碼,同時納稅人也應該注意將自己主管稅務機關的代碼填寫正確。

納稅人識別號是什么?開發票時究竟該填納稅人識別號還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納稅人識別號,也就是通常簡稱的“稅號”,每個企業的納稅人識別號都是唯一的。
以前,納稅人識別號就是稅務登記證上的號。而從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全面推行“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改革,企業領取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加載法人和其他組織統一社會信用代碼的營業執照后,無需再次進行稅務登記,不再領取稅務登記證。企業辦理涉稅事宜時,在完成補充信息采集后,憑加載統一代碼的營業執照可代替稅務登記證使用。
也就是說,“三證合一,一照一碼”登記設立的企業,納稅人識別號=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
需要注意的是,“三證合一”前設立的企業,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后,原發營業執照、組織機構代碼證和稅務登記證自然失效,企業原來使用的納稅人識別號,也換成18位的統一社會信用代碼,但因納稅人識別號的變更,納稅人需主動到稅務局辦理相關的后續事宜,如重新簽訂“稅庫銀三方協議”、防偽稅控系統報稅、清卡、退票及重新發行等。
也就是說,如果企業換發了18位代碼的營業執照,但還未到主動稅務局辦理稅號升級后續事宜的,開票時仍需填寫原15位納稅人識別號。
沒有納稅人識別號能開發票嗎?這個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給大家講解完了,同時還延伸了納稅人識別號是什么?開發票時究竟該填納稅人識別號還是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如果大家看完還有什么疑問的話可以繼續關注網站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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