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轉股需不需要繳納所得稅
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一、按債轉股企業與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簽訂的債轉股協議,債轉股原企業將貨物資產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增值稅.
債轉股原企業將應稅消費品作為投資提供給債轉股新公司的,免征消費稅.
二、債轉股企業應照章繳納企業所得稅.
債轉股新公司因停息而增加利潤所計算的企業所得稅,應按照現行企業所得稅財政分享體制規定分別由中央與地方財政返還給債轉股原企業,專項用于購買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下簡稱"資產管理公司")持有的債轉股新公司股權,并相應增加債轉股原企業的國家資本金.
具體財政返還辦法按《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關于所得稅收入分享改革后有關所得稅退庫管理的通知》(財預〔2002〕322號)的有關規定辦理.資產管理公司對債轉股企業股權回購事宜按財政部資產處理有關規定執行.

股權贈與繳納稅款辦理流程:
納稅程序主要適用于從事生產和經營活動的納稅人,其他非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納稅人是否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具體確定;對不需要辦理稅務登記的納稅人也不辦理納稅鑒定.
由于稅務機關對不同的納稅人采取不同的征收方式,因此,不同納稅人的具體納稅程序不盡相同.財務會計制度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完備、納稅情況一貫正常的大中型國營、集體企業,經稅務機關批準,可由納稅人自行計算審核,自行繳納稅款,稅務機關定期進行檢查;
財務會計制度不健全的部分國營和集體企業,由納稅人自行計算申報,經稅務機關審核后再繳納稅款;對于個體工商業戶一般采取納稅人自行申報,經納稅小組民主評議和稅務機關核定后繳納稅款的方式.對不辦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的,按"臨時經營"征稅.
債轉股特殊性稅務處理:
為鼓勵企業重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依次頒布了財稅[2009]59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國稅 [2010] 4號《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國稅[2015] 48號《關于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若干問題的公告》,規定符合條件的債轉股可以按照特殊性稅務處理.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被收購、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資產或股權比例符合本通知規定的比例.
3、企業重組后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4、重組交易對價中涉及股權支付金額符合本通知規定比例.
5、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后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根據公司法的規定,債權不能用于出資我國新《公司法》第27條第1款規定,以債權出資不再被明令禁止,新《公司法》為這一制度預留了法律上的延展空間,留待更多的實踐和立法予以填補.
從新《公司法》是一種開放性法律規范的角度講,國家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以債權出資這種方式作為股東,其權利應當受到法律保護.
本文會計學堂小編主要講到了債轉股需不需要繳納所得稅、股權贈與繳納稅款辦理流程、債轉股特殊性稅務處理這三大問題,債權和股權是企業融資的兩大渠道,債權人享受獲得一定的利息的權利,不承擔企業的市場經營風險,而股東則享受包括參與公司決策、管理、股息紅利分配等權利,同時需要承擔公司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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