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注冊前發生的發票能入帳嗎
一般來說,當期的收入當期必須入賬,就算沒有開發票也應當入賬.
由于公司還未成立,所以,之前發生的業務,也是成立以后才能取得相應的收入,也才能發生相應的支出.
全部做到成立以后即可.
公司登記注冊前的費用可以報銷入賬嗎?
可以報銷.
公司成立前發生的費用如果金額小的話可以直接入管理費用-開辦費
如果大的話就入長期待攤費用-開辦費,以后慢慢攤銷.
入帳方面就簡單了,該借的借,該貸的貸,但入了帳也未必可以稅前扣除,主要是看工商怎樣定開辦期是什么時候開始,期間的籌辦費才可以在經營后的所得稅前進行列支,否則入了也沒用.
企業真實發生的業務沒有發票是否可以入賬?
貴公司真實發生的業務即使沒有發票也可以先入賬,如果因為自身原因無法取得發票,則不能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需要在匯算清繳時調增應納稅所得額.如果因為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發票,可憑借相關資料證明其真實性,相關支出可以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政策依據:
《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憑證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8號)
第六條 企業應在當年度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匯算清繳期結束前取得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三條 企業應當取得而未取得發票、其他外部憑證或者取得不合規發票、不合規其他外部憑證的,若支出真實且已實際發生,應當在當年度匯算清繳期結束前,要求對方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補開、換開后的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符合規定的,可以作為稅前扣除憑證.
第十四條 企業在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過程中,因對方注銷、撤銷、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被稅務機關認定為非正常戶等特殊原因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的,可憑以下資料證實支出真實性后,其支出允許稅前扣除:
(一)無法補開、換開發票、其他外部憑證原因的證明資料(包括工商注銷、機構撤銷、列入非正常經營戶、破產公告等證明資料);
(二)相關業務活動的合同或者協議;
(三)采用非現金方式支付的付款憑證;
(四)貨物運輸的證明資料;
(五)貨物入庫、出庫內部憑證;
(六)企業會計核算記錄以及其他資料.
前款第一項至第三項為必備資料.
取得營業執照前發生的費用可否作為成立后公司費用入賬及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討論提綱:
1、按照現行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相關法規,籌建期間費用可以正常列支與扣除;
2、考察現行會計準則及所得稅法規,論述領取營業執照前的必要活動期算不算"籌建期間",并沒有得出明確結論;
3、基于已經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關于籌建期間時間起始規定得到思路啟示;
4、借助公司法司法解釋三得到結論:領取營業執照前為成立公司的費用支出,可以在賬面列支費用,也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正文:領取營業執照前相關費用支出可以在成立后公司賬面列支及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嗎?這個問題,有點像籌建期間的財稅處理問題,不過《民法通則》規定:"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領取營業執照前,不算法人成立,對正常入賬與稅前扣除有障礙.如果說"籌建期間",可以明確能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也可以在賬面列支費用.理由:

1、稅法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未明確表達"籌建期間"的提法,但是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稅務處理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2012年第15號公告)第五條有關于籌建期間業務招待費、廣告和業務宣傳費的扣除規定.從邏輯上而言,允許籌建期的扣除才有籌建期業務招待費等特殊規定,所以籌建期費用可以扣除,這是明確的.
2、企業會計準則方面,籌建期費用是可以列支的.《企業會計準則應用指南--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計入管理費用."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包括人員工資、辦公費、培訓費、差旅費、印刷費、注冊登記費以及不計入固定資產價值的借款費用".
問題在于:上述談的是籌建期間,而領取營業執照前與公司成立相關活動期屬于籌建期間嗎?
1、會計準則方面,沒有查詢到籌建期間的概念,按照《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對費用的定義,費用是:"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這里強調的是"日常經營活動中",領取營業執照前的相關活動,只能說叫"必要活動",能成為"日常活動"嗎?從字面含義看,很難得出"日常活動=必要活動"的結論.
2、稅法方面,目前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均為明確表達"籌建期間"的提法.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財法字[1994]3號(已失效)有關于籌建期間的定義,從政策一慣性來看,現行法規沒有相應規定,似乎可以借鑒已經作廢的規定,可是該規定為:"籌建期,是指從企業被批準籌建之日起至開始生產、經營(包括試生產、試營業)之日的期間."這里強調籌建期的起點是"被批準籌建之日",時過境遷,現如今行政審批等早已松綁,已經找不到"批準籌建之日"了.不過這里包含一個思路,考慮的是相關支出的"必要性",并沒有按照《民法通則》關于法人資格"始于成立"(領取營業執照)來界定籌建期的起始時間點.
上述對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兩方面進行考察,并不能直接得出領取營業執照前的費用支出能作為籌建期支出列賬與在所得稅稅前扣除,一個有意義的啟示是原已失效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對于籌建期的起點并非"領取營業執照",考慮的是活動支出的必要性,按照當時背景界定為"批準籌建之日",這一思路給予啟示,但是還不能直接按照當下法規得出領取營業執照前是可以正常在成立后的企業列賬及所得稅稅前扣除的.
我們唯一能明確的就是"領取營業執照前的活動是必要的",賬務處理與稅務處理要正常入賬處理,還需要找到直接或可以間接推理的法律法規規定.
筆者將思路轉向公司法系列法規,以探求答案.能夠得到思路佐證的就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司法解釋三》法釋〔2011〕3號,第二條:"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前款規定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第三條:"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公司法司法解釋三來看,考慮了公司成立前(領取營業執照前)的相關活動必要性,其思路是無論正式成立前以發起人還是以設立中公司簽訂合同,只要實質上由成立的公司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就應繼承相應的權利及義務.這一解釋突破《民法通則》關于民事權利能力與行為能力的起始規定.既然成立后的公司繼承成立前發起人相關活動形成的權利及義務,那么相應費用支出在賬面列支及在所得稅稅前扣除就是理所當然的.
基于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立法精神與具體規定,以及司法解釋的法律地位,我們可以在沒有得到會計準則與所得稅法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得出結論:領取營業執照前為成立公司的費用支出,可以在賬面列支費用,也可以在所得稅稅前扣除.
公司未注冊前發生的發票能入帳嗎?會計學堂小編覺得入帳方面就簡單了,該借的借,該貸的貸.但入了帳也未必讓你可以稅前扣除.主要是看工商怎樣定你的開辦期是什么時候開始,期間的籌辦費才可以在經營后的所得稅前進行列支.否則你入了也沒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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