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項目為什么要預繳稅金?
施工企業一般在兩種情況下需要預繳增值稅:
第一種情況:收到預收款時
《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文)中第三條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本條第三款規定的預征率預繳增值稅.
這里很多人容易混淆的地方有兩點:
1、什么是預收款?
文件中的預收款是指在施工之前業主或者發包方向施工企業預付的第一筆備料款,并非施工企業按照工程進度確認收入前賬務上做預收賬款處理的預收賬款.也就是說同一個項目有且僅有一筆預收款,那就是開始施工前的第一筆預收款.
2、施工企業在收到預收款時是否納稅義務已發生?
財稅【2016】36號文《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但是時隔不久,財稅【2017】58號文《財政部 國稅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就對此條規定作了修改,將上述條款修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去掉了"建筑服務",也就是說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業收到業主或者發包方的預收款時,沒有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不用向業主或者發包方開具增值稅發票,但是仍需要按照預征率,預繳增值稅,申報時需要填寫預交稅款表.
第二種情況: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時
國稅【2016】年17號公告《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
即異地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需要預交增值稅,但同時國稅公告【2017】年11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明確營改增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中規定: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范圍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不適用《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增值稅征收管理暫行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17號印發).
也就是說納稅人在同一地級行政區內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無需預繳增值稅.

企業如何預交增值稅?
因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計稅方法有所不同,下面我們分別就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如何預交增值稅進行分析.
一般納稅人
1、繳納辦法
(一)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2%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那么一般納稅人什么情況下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財稅〔2016〕36號文中也做了說明.即《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的建筑工程項目屬于建筑工程老項目,可選擇簡易計稅方法.《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未注明合同開工日期或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開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項目,也屬于財稅〔2016〕36號文件規定的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建筑工程老項目.
除此之外需要注意的是
①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預征率為2%,而且是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算預繳稅款的基數.這一計算原則充分考慮了建筑業納稅人的稅負水平.既最大限度的保證建筑服務發生地的財政利益,又避免因在建筑服務地大量超繳造成機構所在地出現留抵稅額的情況發生,占壓納稅人的資金.
②簡易計稅方法下的預征率是3%,而且是以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計算預繳稅款的基數.可以看出,對于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來說,其預繳稅額的計算和應納稅額的計算一致,也就是說,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建筑服務所實現的增值稅已經全部在建筑服務發生地繳納入庫,這最大限度的保障了建筑服務發生地的地方財政不受影響.
2、計算公式
適用一般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適用簡易計稅方法的: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小規模納稅人
1、繳納辦法
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預征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2、計算公式
應預繳稅款=(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的分包款)÷(1+3%)×3%
這里不難發現:小規模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和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適用簡易計稅方法下預繳稅款的預交方法及計算公式是相同的.
施工企業在預繳稅款的過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由于增值稅是價外稅,取得的含稅的價款和價外費用在預繳稅款計算時需要將含稅價格換算成不含稅價格.
2、納稅人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為負數的,可結轉下次預繳稅款時繼續扣除.這樣就保證了納稅人不會因為收入和支出取得時間不均衡造成多繳稅款.
3、納稅人如果同時為多個跨縣(市、區)的建筑項目提供建筑服務,需要按照工程項目分別計算應預繳稅款,分別繳納.這樣就保證了所有預繳稅款與建筑工程項目一一對應和匹配,減少對建筑服務發生地收入實現的交叉影響.
4、納稅人按照文件規定從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中扣除支付的分包款,應當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合法有效憑證,否則不得扣除.
上述合法有效的憑證是指:
①、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4月30日前開具的建筑業營業稅發票(在2016年6月30日前可作為預繳稅款的扣除憑證).
②、從分包方取得的2016年5月1日以后開具的,備注欄注明建筑服務發生地所在縣(市、區)、項目名稱的增值稅發票.③、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憑證.
工程項目為什么要預繳稅金?這是因為有一個稅收屬地原則,詳細的內容會計學堂小編在上文已經說明了,一般納稅人跨縣(市、區)提供建筑服務,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以取得的全部價款和價外費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按照3%的征收率計算應預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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