彌補虧損年限從哪一年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八條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5年內不論是盈利或虧損,都作為實際彌補期計算".
彌補虧損的問題?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彌補虧損費用扣除標準問題?
1、公益性捐贈扣除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工資的三項費用扣除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福利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一條規定:企業撥繳的工會經費,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的部分,準予扣除.
第四十二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2.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3、關于業務招待費扣除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4、關于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扣除標準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具體費用扣除問題請熟讀《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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