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稅退稅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 行政事業性收費 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以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本條所稱財政性資金,是指企業取得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財政補助、補貼、貸款貼息,以及其他各類財政專項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所稱國家投資,是指國家以投資者身份投入企業、并按有關規定相應增加企業實收資本(股本)的直接投資."
上述文件明確規定財政性資金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出口退稅款不屬于會計損益,不屬于收入總額,也不屬于不征稅收入,因此,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取得退稅款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
這里首先應予指出的是,對于直接減免的城鎮土地使用稅應當不作賬務處理,但因為稅收的減免還必須根據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等規定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依法批準后方可進行減免,對未經申請或經申請但未經批準之前,納稅人仍應依法納稅.因此,在財務處理上,納稅人在繳納上述稅款時,借記:管理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相應在接到減免稅批復并收到稅務機關的退稅時,沖減管理費用,即,借記:銀行存款,貸記:管理費用.由于城鎮土地使用稅不屬于流轉稅,同時,這里城鎮土地使用稅的"先征后退",屬于稅務機關先行征收并退還的已征稅款,并不屬于《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所界定的來源于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等財政性資金.因此,企業收到上述城鎮土地使用稅退稅不屬于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在財務處理上不記入"營業外收入--政府補助利得"科目,而是直接沖減管理費用科目.
案例分析
基本案情
甲塑制品公司成立于1987年,原屬某鎮民政福利企業,2001年改制后,仍符合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的稅收優惠條件,并一直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2016年,該公司實際安置殘疾人員24人,占企業在職員工人數的28%,繳納增值稅216.76萬元,其中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優惠163.936萬元,該公司2016年賬面不含增值稅退稅收入反映虧損3.36萬元.最近,主管稅務機關在開展風險應對時,要求該企業將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增值稅退稅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并申報補繳企業所得稅.對此,該公司財務人員認為,企業符合安置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的各項條件,且增值稅退稅一直享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對稅務機關提出征稅的要求難以接受.
爭議焦點
在本案例中,稅企爭議的焦點是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應否計入當年應納稅所得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稅務機關認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增值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6〕52號)規定,從2016年5月1日起,《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促進殘疾人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7〕92號)廢止了.因此,對安置殘疾人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應征收企業所得稅.而企業則認為,財稅〔2007〕92號文件第二條規定:"對單位按照第一條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在財稅〔2016〕52號文件并沒有明確廢止上述規定的情況下,對安置殘疾人單位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收入不應該征收企業所得稅.
法理分析
2008年,《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頒布實施后,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所得稅若干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08〕1號)的規定,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國務院關于實施企業所得稅過渡優惠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39號)、《國務院關于經濟特區和上海浦東新區新設立高新技術企業實行過渡性稅收優惠的通知》(國發〔2007〕40號)及本通知規定的優惠政策以外,2008年1月1日之前實施的其他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一律廢止.
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財政性資金、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51號)明確規定,從2008年1月1日起,企業取得的各類財政性資金,除屬于國家投資和資金使用后要求歸還本金的外,均應計入企業當年收入總額;對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并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準予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以上所稱財政性資金,包括直接減免的增值稅和即征即退、先征后退、先征后返的各種稅收,但不包括企業按規定取得的出口退稅款.由于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不符合財稅〔2008〕151號文件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條件.所以,自2008年1月1日起應按規定征收企業所得稅.
然而,自上述政策執行以來,在稅企之間以及稅務機關內部之間一直存在爭議.有些地方認為,雖然新的稅法沒有明確保留對安置殘疾人就業企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但是,財稅〔2007〕92號文件中,關于安置殘疾人單位按照規定取得的增值稅退稅或營業稅減稅收入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也沒有明確廢止.所以,在實際執行中就出現,有的地方征收企業所得稅,有的地方繼續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問題.在此背景下,甲塑制品公司一直享受著免征企業所得稅的優惠.
增值稅退稅收入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嗎的問題會計學堂小編就講到這,財稅〔2016〕52號文件已經明確廢止了財稅〔2007〕92號文件,即從2016年5月1日起,徹底取消了安置殘疾人就業取得的增值稅退稅免征企業所得稅的規定.這意味著,增值稅即征即退稅款應并入企業收入總額計算征收企業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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