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住滿天數居民個人如何納稅
答:按照新個稅法,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也就是說183天將成為判斷納稅人為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時間上的標準.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6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綜合所得年稅率表3%~45%七級超額累進稅率,計算應納的個人所得稅額.用公式表示為:
應納稅額=應納稅所得額×適用稅率-速算扣除數
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專項扣除,包括居民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的范圍和標準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等;專項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住房貸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贍養老人等支出,具體范圍、標準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確定,并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備案.

境外人士(包括港澳臺居民)在境內居住的天數如何計算?
答:按照《公告》規定,在中國境內停留的當天滿24小時的,計入境內居住天數;不足24小時的,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
舉例來說,李先生為香港居民,在深圳工作,每周一早上來深圳上班,周五晚上回香港.周一和周五當天停留都不足24小時,因此不計入境內居住天數,再加上周六、周日2天也不計入,這樣,每周可計入的天數僅為3天,按全年52周計算,李先生全年在境內居住天數為156天,未超過183天,不構成居民個人,李先生取得的全部境外所得,就可免繳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居民個人.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不滿一百八十三天的個人,為非居民個人.非居民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需繳納個人所得稅.
有關累計住滿天數居民個人如何納稅已經講完了,此外也講解了居住天數的相關內容,如果是居民個人需要按要求繳納個人所得稅,上述文章已做講解,如果還有不懂的歡迎繼續咨詢會計學堂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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