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有比例規定嗎
答:按《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安置殘疾人員就業有關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70號)的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
加計扣除100%的工資,不是說從你的賬面上扣除,而只是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也就是說,加計扣除的工資,對你的賬簿沒有影響.
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工資薪金是指企業每一納稅年度支付給在本企業任職或者受雇的員工的所有現金形式或者非現金形式的勞動報酬,包括基本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年終加薪、加班工資,以及與員工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支出.

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需要備案嗎?殘疾人保障基金如何繳納?
答:一、需要備案,提供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公章,企業稅務登記證(或三證合一營業執照),經辦人身份證.
同時企業需要自行準備留存備查資料:
1.為安置的每位殘疾人按月足額繳納了企業所在區縣人民政府根據國家政策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和工傷保險等社會保險證明資料;
2.通過非現金方式支付工資薪酬的證明;
3.安置殘疾職工名單及其《殘疾人證》或《殘疾軍人證》;
4.與殘疾人員簽訂的勞動合同或服務協議.
二、殘疾人保證金的計算方式:應繳納的保證金=(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人數X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的安排殘疾人就業比例 - 上年用人單位時間安排的殘疾人及就業人數)X上年用人單位在職職工年平均工資.
殘疾人保證金的繳納流程如下:
1、殘疾人就業情況審核.
2、申報繳納地點.用人單位應向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的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報繳納保障金.
3、申報繳費期限.保障金的申報繳費期限為11月1日至12月15日.
用人單位將殘疾人錄用為在編人員或依法與就業年齡段內的殘疾人簽訂1年以上(含一年)勞動合同(服務協議),且實際支付的工資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并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方可計入用人單位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用人單位安排1名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1至2級)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軍人證》(1至3級)的人員就業的,按照安排2名殘疾人就業計算.用人單位跨地區招用殘疾人的,應當計入所安排的殘疾人就業人數.
那么上述內容,你應該明白支付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是00%加計扣除的,但我們面對不熟悉的事情時,多去了解,因為都不是那么難處理的事情.如果還有其他有疑問的,可以咨詢24小時在線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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