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認證的發票可以不抵扣嗎
答:可以不抵扣.
一、兩個辦法:
1、認證后屬于非抵扣范圍的進項直接不申報抵扣,申報比對時實際抵扣進項可小于等于認證金額.
2、申報時抵扣,然后再在申報表中做一筆進項轉出.
二、在實際操作中,很多納稅人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先全部認證抵扣,然后在對照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的規定,在作進項稅額轉出.這樣避免"缺聯發 票"的麻煩:因為發票不認證,存在一個問題,那就是缺聯:
國家稅務總局增值稅稽核系統中有發 票聯信息(通過開 票單位抄報稅上傳),沒有抵扣聯信息(購買方不認證,沒有抵扣聯信息上傳),次年6月底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缺聯發 票信息,由購買方稅務機關查明未認證抵扣原因.

關于增值稅抵扣
答:一、憑證條件
稅法規定的扣稅憑證有:增值稅專用發票,海關完稅憑證,免稅農產品的收購發票或銷售發票,貨物運輸業統一發票(或者部分實施"營改增"地區的運輸業增值稅發票).
另外,自2011年12月1日起,增值稅納稅人購買增值稅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支付的費用以及繳納的技術維護費可在增值稅應納稅額中全額抵減.因此,取得購入增值稅稅控系統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稅控軟件維護費的地稅發票也可以抵扣.
二、時間條件
一般納稅人申請抵扣的防偽稅控系統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以及其他需要認證抵扣的發票,必須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
進口貨物:一般納稅人取得海關完稅憑證,應當在開具之日起90日內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結束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抵扣,逾期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一般納稅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海關收款書,應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海關完稅憑證抵扣清單》申請稽核比對,實行"先比對后抵扣".納稅人取得2009年12月31日以前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仍按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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